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