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