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六章 基础设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