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