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