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 灾后处置第四十六条有效在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凡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或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未纳入保障体系无法补偿的费用,由肇事者、起火单位、管护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