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和危害安化黑茶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一)损毁、侵占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茶园、茶碑、茶亭、茶码头、茶道及风雨廊桥、茶行和其他与安化黑茶相关的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二)损毁、非法买卖属于可移动文物的制茶运茶工具、茶包装、茶饮器具、茶籍等;(三)其他破坏、危害安化黑茶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安化黑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