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森林公园内的自然景观、景物,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