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网络等媒体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以及对安全生产进行公益宣传的义务,适时免费刊播安全生产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