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置,并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