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