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管理;
(二)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包括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地震、邮政等部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