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或者其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从事作业活动的,应当将其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转移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