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