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三章 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律师承办业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律师不得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委托书查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