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律师。律师书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