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主城区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森林、湿地、水源、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

(八)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场、市场、宾馆、影院、广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筑工地、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库。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