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本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主城区边界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主城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依法合理调整。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