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