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现场未燃放的烟花爆竹,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