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