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第五十七条有效对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