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