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修改。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或者修改情况说明中作出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