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