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