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章 项目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稽察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