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项目预算应当包括施工图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并经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核。

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超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机构进行优化设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通过优化设计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增加概算超过已批准概算百分之十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