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二十条有效布点多、位置分散且单项使用市、区(县)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综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