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海警、金融监管、国家税务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与驻区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