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海事部门驻区工作机构应当会同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驻区工作机构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便利船舶进出口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