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的,应当经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许可,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资格。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单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可以对多艘受油船舶供应保税燃料油;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同时存储多家供油企业的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可以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

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跨港区直供业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监管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