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商事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

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自贸试验区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除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营业执照核发部门应当通过公示、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