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殴打或者虐待未成年人,不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参加营利性和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