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或者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明显标志和监督电话,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举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