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