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其他对禁烟场所(区域)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