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开展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