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阻止流动采血车停放、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