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者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支持红十字会建设、维护备灾救灾等工作必需的基础设施,储备救灾等必要的物资,提升救援、救护、救助能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