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