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三)普及群众性初级救护、应急避险和防病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褒扬等工作;
(五)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确认承诺、捐献服务、后续随访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八)传播国际人道法,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十)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