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第九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