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第七条有效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