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