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向办案机关通报鉴定机构、鉴定人管理有关情况,了解办案机关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和鉴定人出庭等情况,并将其作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评估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