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交给委托人。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由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档案中注明。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