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且记录其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接收时间等。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接收除委托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