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由办案机关统一委托。办案机关应当完善鉴定机构选择和委托程序。对本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事项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采取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和公告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中进行选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