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鉴定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执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鉴定机构不得指派本机构以外的鉴定人或者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承办司法鉴定业务。

未经依法审核登记,鉴定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在登记执业场所外变相设立受案、代办、采样点等方式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只能在一个鉴定机构中按照其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