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鉴定人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在的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的,在处罚期内,鉴定人不得在受处罚的鉴定机构执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